宁波象山房屋征收计划书

小编原创 阅读:- 2023-11-01 13:09:12
宁波象山房屋征收计划书
宁波象山房屋征收计划书

一、项目背景 象山区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品质,根据《象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法》和《象山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象山区进行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征收计划书内容公示如下:

二、征收范围

1.征收范围:位于象山区象山江路以北,东至环城西路,南至丹桂路,西至象山江的范围内,涉及象山区政府、象山区公安局、象山区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
2. 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内容

1.征收房屋:住宅、非住宅

(商业、办公等)。
2. 征收范围:位于象山区象山江路以北,东至环城西路,南至丹桂路,西至象山江的范围内,涉及象山区政府、象山区公安局、象山区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
3. 被征收房屋:涉及上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

(商业、办公等)。

四、征收补偿

1.住宅房屋: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为市场评估价值的30%。
2. 非住宅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

(商业、办公等)的补偿标准为市场评估价值的50%。
3. 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期间,给予被征收房屋业主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由象山区政府制定。
4. 搬迁费:被征收房屋业主在搬迁时需要承担一定的搬迁费用,具体标准由象山区政府制定。 五、征收实施

1.征收工作由象山区政府负责,象山区政府办公室、象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象山区教育局、象山区民政局、象山区监察局、象山区人民法院、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应积极配合象山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工作,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事项

1.本房屋征收计划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象山区政府提出。
2. 象山区政府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搬迁费等补偿,不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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