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手写计划书(保险手写计划书对比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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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20:40:19
保险计划书
<序号>1序号>基本信息
被保险人:张三,男,35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投保时间
投保日期:2023年2月18日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整,由被保险人支付.
保险范围
本保险合同承保以下险种:
- 意外伤害保险
- 疾病保险
- 住院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疾病医疗费用
- 住院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 住院期间的杂费
- 疾病期间的杂费
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如下:
- 被保险人在投保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残障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累计最高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 被保险人在投保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住院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人民币80万元,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
- 被保险人在投保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累计最高限额人民币50万元,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
- 被保险人在投保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期间的杂费的,保险公司按照杂费给付保险金,杂费累计最高限额人民币20万元,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
- 被保险人在投保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疾病期间的杂费的,保险公司按照杂费给付保险金,杂费累计最高限额人民币20万元,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
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投保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 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 被保险人在投保期间内,已经被其他保险公司承担过人身保险责任的.
- 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足以从保险公司获得正常承保的.
争议处理
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诉讼期间不影响本保险合同的效力。
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除特别约定外,保险条款及效力均为一般性规定。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由保险公司另行制定。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保险公司保存,一份由被保险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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